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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更新时间:2009/12/10 16:31:5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战略、方针和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本市合作交流工作的部署与要求;组织研究本市合作交流工作发展战略和推进与各省区市之间合作交流的重大问题,提出本市扩大对内开放、推进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指导方针、工作原则、政策措施和相关建议。

  (二)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合作交流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研究制定本市合作交流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合作体制机制建设。

  (三)承担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组织、协调、指导本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重点联系、指导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市合作交流信息的综合和发布,为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公共服务;组织收集、整理本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组织、指导、协调本市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与分析研究工作;负责推进本市服务全国平台体系建设,建设与管理合作交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五)组织、协调、指导本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完善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做好服务;牵头组织本市参加国内大型经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市企业到各地投资和合作;协同做好上海到各地、各地在上海的招商引资和展销博览等活动的服务工作;推进改善本市投资环境,协调组织为中央和各地在沪企业服务。

  (六)负责推进和组织实施上海与各省区市政府间合作协议,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市与各地在经济、科技、基础设施、人才、教育、文化、卫生、服务等领域的跨省区市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本市参加国内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联络工作,牵头承办和参与区域性合作组织的例会;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参与区域合作,促进区域合作项目落实。

  (七)负责对口联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研究制定本市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市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工作;负责与对口支援地区的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八)负责管理归口的市政府驻外省区市办事机构;负责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区市驻沪办事机构的联系、服务和协调;负责管理各地驻沪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全市性的联谊性社会团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地在沪单位和人员的社会稳定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接待工作、接待经费的管理,制定、完善接待规范;承担中央和国务院部级领导、各省区市省级领导的接待任务;负责地市级以上代表团的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国内重要大型会议和活动的相关接待工作;负责联系、协调、指导市政府各部门的接待工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待部门的工作;配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做好本市党政代表团赴各省区市学习考察的相关协调和保障等工作。

  (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