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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细则 (试行)

文 号:沪合组办(2017)23号  发布机关: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2/6 16:39:41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助推对口支援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鼓励本市社会力量参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依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365bet中文网址(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对本市社会力量赴对口地区开展社会公益项目的资助工作。

  上海市相关部门、各区、对口支援前方机构、市政府各驻外办参与过程管理。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依法在本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正常管理运行且为本市对口地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及相关企业为本实施细则资助对象。

  本市对口支援地区为:新疆喀什地区、克拉玛依市,西藏日喀则市,云南省,青海果洛州,贵州遵义市,重庆市万州区和湖北宜昌夷陵区。

  优先资助领域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对口地区脱贫攻坚,助推当地教育卫生、扶贫济困、农业产业、科技文化、生态环保等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社会公益项目行为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正常年检和运行,同类行为主体中具备较高的评价等级。

  2、无违法违规纪录,信用良好。

  3、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能接受项目绩效评估和资金审计。

  (二)申请资助的社会公益项目,必须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资助方式

  为体现导向作用,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相结合,以事前资助为主。

  第六条 资助标准

  社会公益项目资助额度根据资金总盘子、年度总体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统筹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公益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受理单位

  本市相关部委办局、各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市政府相关驻外办事处及对口支援前方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及企业提交的资助申请。

  第八条 资助程序

  (一)公告

  每年第四季度,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在门户网站及本市相关主流媒体发布次年度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标准及要求。

  (二)申报

  申请资助的社会公益项目行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公益项目申报书》,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同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实施主体的法人证书、注册登记证明、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和银行开户文件复印件;

  (2)相关专业能力评估及资质等级材料复印件。

  (3)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申请事后资助的,还须提供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相关费用开支明细及审计证明材料等。

  受理单位按规定审查申报材料确认其真实有效,填写推荐意见,于12月1日前,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三)评审公示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遴选,保证申报项目符合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导向;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开展分类评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

  综合相关意见后,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资助建议,经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将拟给予资助的项目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确定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资助项目方案,报市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

  (五)告知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在门户网站及本市相关主流媒体公布年度资助项目名单,同时,委托受理单位告知受资助方。

  (六)签订协议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市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的项目资助方案,与受资助方签订《社会公益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及承诺事项执行。

  (七)资金拨付

  无偿资助采取一次核定资助金额、分批拨付的方式。

  第九条 过程管理

  (一)受资助方依照资助协议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每月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会同相关部委办局、区及对口地区职能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社会审计和第三方评估,对受资助的项目开展抽查审计和重点评估。

  (三)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审计、评估等结果作为以后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社团管理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年检、评估、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评审、管理及绩效考核相关费用,在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受资助方责任

  受资助方应当依法、如实填报申请资料,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过程管理工作。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或挪用资助资金的,视情采取取消申报资格、停拨(追回)资助资金、列入不诚信名单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确因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取消、中止、调整、或者未达预期目标的,受资助方应主动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说明情况,采取补救措施,退回全部或未使用的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市社会组织参与对口支援公益项目申报书

附件2:对口支援公益项目申报主体需提供的书面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