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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文 号:沪合组办〔2014〕30号  发布机关: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2/6 16:32:34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对上海企业赴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投资项目的资助工作,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合组〔2014〕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365bet中文网址(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对上海企业赴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助工作。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一)地域范围:项目企业注册地在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云南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贵州省遵义市、重庆市万州区、湖北省宜昌市。

  (二)投资主体: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企业。

  (三)项目企业:由上述投资主体在上述地域范围投资的项目需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为企业,并由上述投资主体控股该项目企业(在企业注册资金中的股权超过50%)。项目企业的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含)以上。

  (四)项目要求:

  1、项目企业属上述投资主体新设立的,项目企业注册后增加的固定资产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

  项目企业属上述投资主体收购兼并的,在投资主体具有项目企业控股权并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项目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

  新增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项目企业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项目已完成并投入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

  (五)投资领域:符合对口支援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的项目(具体行业目录详见附件),可申请本投资补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

  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年度资助总额,按照年度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企业总体情况确定每一项目企业的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该项目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单个项目企业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每个项目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第五条 事前申报

  在项目企业进行工商注册(备案)前,投资主体应填写《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事前申报表》,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的复印件,向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的本市区县政府合作交流办,或本市市级有关职能单位,或项目拟投资地相关上海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统称“受理单位”,名单附后)进行事前申报,同时报项目拟投资地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名单附后)备案。

  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由其中一个作为代表进行申报。

  受理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受理工作:

  1、核对申报材料齐全;

  2、与项目拟投资地的受援工作主管部门交流情况,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后,填写事前申报意见,加盖部门公章;

  3、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单位报送的事前申报材料进行核准备案,并将核准结果通过受理单位反馈投资主体。

  项目企业可在事前申报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准之日起3年内向受理单位提出资助申请。

  第六条 资助程序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每年审批一次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受理单位每年7月15日截止受理当年资助申请材料。具体资助申请程序如下:

  (一)项目企业向受理单位提交如下资助申请材料: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准备案的《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事前申报表》;

  2、《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表》;

  3、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的复印件;

  4、项目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上年度工商部门年检资料的复印件,及项目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项目企业公章)。

  (二)受理单位在收到项目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受理工作:

  1、核对申报材料齐全;

  2、核对项目资助条件,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

  3、与项目所在地受援工作主管部门交流情况,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后,填写受理意见,加盖部门公章;

  4、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三)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每年8月1日至8月15日集中接收受理单位的申报材料,并在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企业资助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的审核,形成拟资助项目企业名单和现场核查方案。

  (四)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按以下程序组织专业审计机构对当年拟资助的项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1、按规定程序选定负责现场核查的专业审计机构;

  2、向拟资助的项目企业下达现场核查通知。项目企业需按现场核查通知提前做好相关备查材料准备工作,配合专业机审计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

  3、要求专业审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赴项目企业所在地完成现场核查工作,核查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申报过程是否符合《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对项目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审计。

  (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专业机构提供的现场核查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资助意见方案,并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示结束后,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报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单位。

  第七条 资金拨付

  书面通知下达后,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按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资助额度,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企业。

  第八条 受资助企业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资助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拨付资助资金;

  (二)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三)列入“不诚信”名单,通报受理单位,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四)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原《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沪府合办发〔2011〕12号)废止。

  (沪合组办〔2014〕30号)

 

附件1:重点资助的企业投资项目行业目录

附件2:受理单位名单

附件3: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地(市)级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名单

附件4: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事前申报表

附件5: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表